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7021号
原告:重庆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21幢7-15.7-16.7-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565844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30号2-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DAEB5D。
法定代表人:周记财。
原告重庆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邹 滔
书 记 员 贾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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