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悦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酉阳县铭宇劳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242民初3806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酉阳县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酉阳县某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酉阳县某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22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50620元(违约金为逾期之日按借款金额的1‰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31日);2.判令被告**对第1项的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3月,原告与被告酉阳县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被告酉阳县某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合计226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期满之次日,借款金额一次性归还原告,若逾期支付,则每日以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被告**为此226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酉阳县某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收,但其推仍不履行还款义务。酉阳县某劳务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公司所在地(即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酉阳县某劳务有限公司的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当由原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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