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81民初1128号
原告:重庆云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农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69467Q。
法定代表人:苏家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涧,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天安酒店二楼整层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113804XT。
负责人:张旭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云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捷建筑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意外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捷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涧,被告平安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捷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30000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33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因承建位于贵州省赤水市”工程的需要,在被告处购买了平安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筑团体意外险),其中,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额30万元/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万元/人,保险期限为24个月,自2016年6月25日零时起生效。被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原告出具编号为TP000002152100038575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2016年9月30日12时左右,原告雇请在前述工程从事木工工作的工人王开福,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摔伤,被先后送往赤水市附属医院住院治疗。随后原告将该事故通知了被告,被告于2017年12月19日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对王开福进行伤残鉴定。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6月9日认定王开福受伤为工伤,2017年6月9日经遵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开福为伤残肆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017年11月30日,王开福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渝津劳人仲案字[2017]第1073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由原告支付王开福工伤保险待遇及各项费用(包含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生活护理费等款项)共计430000元。在原告经法院强制执行履行完毕全部给付义务后,即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交了所购买的建筑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理赔申请及相关资料,但被告却一直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予以推脱、拒绝理赔,至今未将保险金支付给原告,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平安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辩称,1.对事故的发生以原告提交的县级以上的安检证明为准,如无相应证明则不属于平安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保险责任;2.如王开福受伤属于平安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责任,则应按照对应的伤残系数计付意外伤残保险金;3.原告是本次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应当由被保险人王开福主张权利,原告主体不适格。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原告在平安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建筑团体意外险,工程名称“云中湖岸森邻国家休闲养生度假区B3地块1-30#楼土建、绿化、市政工程;工程地址:贵州省赤水市。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为30万元/人;意外伤害医疗为3万元/人。保险期限为24个月,自2016年6月25日零时起生效,保险单编号为TP000002152100038575,该保单特别约定栏第10条载明,意外伤害残疾赔付比例从一级至十级分别为100%、90%、80%至10%。2016年9月30日,原告所雇请工人王开福在涉案工程工作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摔伤,被先后送往赤水市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12月19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王开福进行伤残鉴定,王开福所受之伤被评定为四级伤残。2017年6月9日,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开福受伤为工伤。2017年11月30日,王开福向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该委调解达成协议,云捷建筑公司向王开福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30000元,该款云捷建筑公司已于2018年2月8日向王开福支付。庭审中,平安财保公司自认云捷建筑公司实际支付的医疗费为16000元。
原告云捷建筑公司起诉时的被告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庭审中,原告云捷建筑公司自愿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被告平安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自愿代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依法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公司变更为平安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原告云捷建筑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保险单、结案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仲裁调解书、保险事故司法鉴定委托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云捷建筑公司为其工作人员购买的建筑团体意外险具有转嫁赔偿风险和保障其雇用人员利益的双重作用。云捷建筑公司在平安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购买了建筑团体意外险,云捷建筑公司雇用的王开福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也在保险期内,且云捷建筑公司向王开福已进行了赔偿,故平安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云捷建筑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结合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王开福之伤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系数和保险金额,平安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应向云捷建筑公司支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为210,000元;云捷建筑公司主张30,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因庭审中平安财保遵义中心支公司只认可16,000元,且云捷建筑公司未提供其支出的医疗费票据,故本院仅支持16,000元;对于云捷建筑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重庆云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26,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云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重庆云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1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承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应琨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彭灵
书记员王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