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盛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滦平金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北盛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4民初882号
原告:滦平金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滦平县火斗山乡张家沟门村东沟门小队小老虎沟。
法定代表人:龚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然,系河北双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北盛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隆化县隆化镇通站街。
法定代表人:郑宝平,职务:经理。
原告滦平金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盛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滦平金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滦平金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云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何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