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428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溉塘一村23号附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1009970N。
法定代表人:刘国学,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芸,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佳宇,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8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124123B。
法定代表人:徐彦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08439。
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64898.45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书面证明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25日已自动过付771398.68元,本院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强制扣划960851元,转执行费18049元,付给申请人942802元,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鲁021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申加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