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作出(2019)冀0984执12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235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23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