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4民初2727号之二
申请人:河北光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行别营乡黑佛头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457679407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溉塘一村**号附***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67100997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光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光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1120000元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光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不得向被申请人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债权1120000元,如需支付交由河间市人民法院提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