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984执122号之一
申请人:方超,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申请执行人:河北光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行别营乡黑佛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寸滩街道溉塘一村23号附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光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人方超于2019年1月14日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与申请执行人河北光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
本院查明:河北光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冀0984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北光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100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3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因重庆中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北光阳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9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申请人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方超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