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钻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巫山县公安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37民初4253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巫山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008661612B。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重庆钻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123号2号楼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91247227M。
法定代表人:熊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重庆钻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与被告巫山县公安局、重庆钻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谭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