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钻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钻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渝02行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钻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平湖西路123号2号楼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91247227M。
法定代表人熊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709457374T。
法定代表人熊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学云,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全军,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钻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7行初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钻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自愿与***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钻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钻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钻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熊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