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宇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13983号
原告:重庆宇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鹤凤大道19号(品鉴硅谷园)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4847104A。
法定代表人:余泽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好平、鲜露宇,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789号6幢2单元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094943463T。
法定代表人:唐宇,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宇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宇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宇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安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宇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4元,减半收取2117元,由原告重庆宇宝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巧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蹇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