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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81民初593号
原告:**祥,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璐,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敖华荣,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贵州赤水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葫市镇科教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葫市镇高竹村天鹅堡森林公园A1栋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幢14-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祥与被告***、***、敖华荣、***、贵州赤水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重庆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重庆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