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53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356480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超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翼龙路****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3153858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董事。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黔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14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祥瑞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4602419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住所地遵义市赤水市葫市镇高竹村天鹅堡森林公园****代码91520381MA6DW6PF2D。
法定代表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超名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对重庆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赤水分公司是否应对2019年7月15日之前的租金承担责任未予查清,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20)黔0330民初3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广豪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超名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61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16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