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步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启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31330号 原告:重庆启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0号14楼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54070393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泉路291号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201999X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4号9幢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MY17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启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兆装饰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重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兆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启兆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299785.64元及其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299785.64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暂计算利息20000元,最终以法院计算为准);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64989.28元(即1299785.64元*双方约定的5%);3、依法判令被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两江山顶总部基地东南的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室内装修及食堂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原告完工后,被告于2018年3月25日出租给重庆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办公使用,重庆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将租金交付给了**公司。2018年9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结算,根据双方的结算,装修价款为2774953元,被告仅支付1475167.36元,尚欠1299785.64元未付。原告遂起诉。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要求办理结算,同意和解。工程款办理结算后同意支付。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新增幕墙窗台石材工程洽商单》《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新增天棚补烂施工洽商单》《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楼梯间项目工程洽商单》《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消防项目、楼梯间施工项目、楼梯间涂料项目工程洽商单》《窗台石材施工委托书》《墙体抹灰施工项目委托书》、《天棚抹灰修复施工委托书》《1至8层楼梯间施工项目委托书》《消防工程施工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工程移交清单、给排水、电气、装饰装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建筑公司作为甲方,启兆装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地点: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两江山顶总部基地东南;工程名称: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室内装修及食堂改造工程。工程承包采取乙方包工包料、包验收、包安全施工。工程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2200000元。(含税金、包工包料、包验收交付使用)。二、工程施工范围(一)经甲方审核同意的重庆瀚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纸。(二)设计施工图纸应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必须经双方签字认可。(三)施工图纸所标示项目与工程报价表所列项目有差异或抵触时,以工程图纸为准;如有增加及变更内容,结算按实计算。(四)厨房、冻库专业电器设备及空调安装,不在乙方施工范围。(五)K栋办公楼空调改造及维修,不在乙方施工范围。(六)K栋办公楼窗帘,不在乙方施工范围。十、工程验收、工程价款结算及保修(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提交工程结算单,并将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等涉及隐蔽工程的走向图等有关资料提交给甲方,乙方负责提供材料的,还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的材料的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等资料;甲方在收齐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对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若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三日内结清应付款项。(六)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应付款项,填写工程保修单,工程保修期一年。十二、工程价款支付方式(一)双方约定按下表中方式支付工程款;第一次,支付时间进场开工5日内,支付比率30%,支付金额660000元;第二次,正式施工30日内,支付比率40%,支付金额880000元;第三次,验收后1个月内,支付比率27%,支付金额594000元;第四次,全部竣工结算完成3个月内付清尾款,支付比率3%,支付金额66000元。(二)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乙方整改合格后为止。十三、违约责任甲方未按期支付或未按期完全支付合同约定款项,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5%的违约金。十六、其它约定条款1、该合同装修结算总价包干价2200000元(超出设计施工图及预算外的增加及变更内容,结算时按时结算)。合同尾部加盖了**建筑公司的印章,其法定代表人**签名。 2017年11月8日《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新增幕墙窗台石材工程洽商单》内容为,1、施工范围:1至8层办公楼办公室幕墙窗台。2、工程增加内容:幕墙窗台的石材有类似款项和相近颜色进行更换安装施工。5、附幕墙窗台石材增加施工清单报价表:59845.5元。尾部***签名。 2017年11月11日《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新增墙、柱面补烂施工洽商单》内容为,1、施工范围:1至8层办公楼拆除装饰后的墙面、柱面。2、施工面积:5137.81平方米。3、工程增加内容:1、1至8层办公楼原墙面、柱面泥工抹砂灰找平两遍施工、漆工刮腻子找平两遍施工。2、1至8层办公楼木工墙面、柱面修复补烂。6、附墙面、柱面增加施工部分清单报价表:61776元。尾部**签名并注明价格以环卫集团核实为准。 2017年11月15日《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新增天棚补烂施工洽商单》内容为,1、施工范围:1至8层办公楼原混凝土屋面顶。2、施工面积:5137.81平方米。3、工程增加内容:1、1至8层办公楼原混凝土屋面顶泥工抹砂灰、漆工刮腻子找平施工。6、附原混凝土屋面顶增加施工部分清单报价表:66924元。尾部**签名并注明价格以环卫集团核实为准。 2017年11月21日《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楼梯间项目工程洽商单》内容为,1、施工范围:1至8层双向安全通道楼梯间。2、工程内容:安全出口标示牌*2个、疏散指示标志灯牌*6个、普通照片吸顶灯*4套,开关*2个,应急照明灯具*4套及管、线路、控制系统等。6、附楼梯间及公共过道部分清单报价表:42728.4元。尾部**签名并注明价格以环卫集团核实为准。 2017年12月28日《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消防项目、楼梯间施工项目、楼梯间涂料项目工程洽商单》内容为,1、施工范围:1至8层的办公区域及公共过道,安全通道及楼梯间。2、工程内容:按甲方报送消防重新设计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含K栋办公楼的控制系统)。6、附新安装消防部分清单报价表:277430.40元;7、附楼梯间及公共通道部分清单报价表:42728.4元;8、附楼梯间及公共过道刷有色涂料部分清单报价表:54054元。9、(6+7+8)三项合计374212.8元。经甲方双方商定以上三项项目总金额包干价为30万元,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施工方。**建筑公司在尾部加***,***签名并注明同意包干价30万元。 另,**建筑公司作为委托单位,启兆装饰公司作为受托单位签订了《窗台石材施工委托书》《墙体抹灰施工项目委托书》《天棚抹灰修复施工委托书》《1至8层楼梯间施工项目委托书》《消防工程施工委托书》。委托单位处**签名。 2017年12月28日《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启兆装饰公司:**公**托**建筑公司对两江新区贸易产业园K幢(1-8层)办公楼室内装修改造工程实行全责管理。**公司在委托人处加***,**建筑公司在受托人处加***。 工程移交清单载明,工程名称: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室内装修及食堂改造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公司,施工单位启兆装饰公司,工程验收时间2018年3月30日,工程移交时间2018年3月30日。移交内容为1、强弱电配管、配线、灯具及开关插座安装;2、给排水安装、***具安装;3、墙地面防水;4、轻钢龙骨双面石膏板隔墙;5、钢化玻璃隔断及安装;6、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窗帘盒制作及天棚开孔等;7、铝扣板吊顶;8、抗倍特成品隔断安装;9、乳胶漆涂饰;10、饰面砖安装;11、石材台面安装;12、实木地板安装;13、地胶安装;14、成品套装门及防火门安装。建设单位处***签名。使用单位处无印章也无签名。施工单位处启兆装饰公司加***。 给排水、电气、装饰装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均在监理(建设)单位处签名。 2021年6月12日,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于2018年3月29日正式搬入启兆装饰公司装修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两江山顶总部基地东南的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办公。该房屋原来是**公司的所有权,本公司的租金也是交给该公司。 启兆装饰公司另向本院举示了工程预算书和结算书,工程结算书的金额为250万元。结算书中只有启兆装饰公司的印章。 **建筑公司对证据的质证意见称不清楚该事实。 启兆装饰公司称工程是**公司的,由**公司出租给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装修。故**公**托**建筑公司管理且与启兆装饰公司签订合同。启兆装饰公司是准备与**公司签订合同的,由于**公司称启兆装饰公司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故由**建筑公司与启兆装饰公司签订合同。工程款总额为包干价的220万元+30万元以及新增项目的59845.5元+42728.4元+66924元+61776元。对增加的工程量已报**建筑公司审核,但无双方签字的结算依据。工程款已付83万元,其中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支付645167.36元。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由于**建筑公司没有开具发票,现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要求退回。 **建筑公司认可**是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员工。***是否公司员工不清楚。**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建筑公司其与**公司的关系、工程如何承接、启兆装饰公司是否报送结算、已付工程款的金额均称不清楚。对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是否代付工程款的事实亦称不清楚。 启兆装饰公司称由于**公司2017年12月28日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故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认为,**建筑公司与启兆装饰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对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和《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消防项目、楼梯间施工项目、楼梯间涂料项目工程洽商单》中双方约定为包干价,故对这两部分的工程款为220万元+30万元=250万元本院予以确定。 对于《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新增幕墙窗台石材工程洽商单》《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新增墙、柱面补烂施工洽商单》《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新增天棚补烂施工洽商单》《服务贸易产业园K栋办公楼改造装修工程楼梯间项目工程洽商单》的工程量,双方虽无结算的依据,但从**在洽商单中签署“以环卫集团核实为准”的意见来看,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环卫集团的核实价格。其现并未举示相关的证据,且从其到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来看,其对启兆装饰公司是否向其提交结算资料的事实表述为不清楚,也即并未作否定的回答,故本院以洽商单载明的金额来确认双方的工程价款,为59845.5元+42728.4元+66924元+61776元。 对于已付工程款本院采信启兆装饰公司的自认,为1475167.36元。 故**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220万元+30万元+59845.5元+42728.4元+66924元+61776元=2731273.9元-1475167.36元=1256106.54元。 对于启兆装饰公司要求的资金占用损失,本质上均为**建筑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造成,启兆装饰公司要求同时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且其要求的违约金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故本院酌情支持其资金占用损失。按双方合同“全部竣工结算完成3个月内付清尾款”的约定,工程于2018年3月30日交付使用,启兆装饰公司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合理。但资金占用损失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于**公司的责任问题,启兆装饰公司除了举示了《授权委托书》外,并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公司与本案的关系。且启兆装饰公司是与**建筑公司建立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故对其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启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6106.54元; 二、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启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以1256106.54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启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62.9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631.49元,由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