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9财保310号
申请人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文化居委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761942159。
法定代表人周东生,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同乐乡与时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2121449T。
法定代表人杜永红,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9834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与相应的担保。
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祥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创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9834元财产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银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清华
书记员李仕蛟
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民事财产保全中心申请复议一次。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复议的事实及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