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张少林重庆地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5民初1161号
原告:***,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知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地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89号3幢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3WY3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地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宇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