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涿鹿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31民初673号
原告: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存瑞北路府前街东三区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涿鹿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涿鹿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2019年5月28日,原告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800元,减半收取46900元,由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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