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30民初27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存瑞北路府前街东三区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怀来县。
被告:高峰,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
***与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高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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