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7民终29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存瑞北路府前街东三区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8)冀0730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怀来县京西第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闫 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施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