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民申89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君,重庆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茂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重庆茂宏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翔
审判员谢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