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新鸽皇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8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三村5号1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5987452XE。
法定代表人:廖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新鸽皇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森迪大道66号附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460367。
法定代表人:林伟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重庆新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熙,男,汉族,1979年3月14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诉人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新鸽皇电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7民初14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17元,减半收取3158.5元,由上诉人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章若微
审判员  吴贵平
审判员  吴宝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