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4149号
原告:渝北区捷城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八角村3组1幢整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6148NB9B。
经营者:谭作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文,重庆市渝北区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三村5号1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5987452XE。
法定代表人:廖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渝北区捷城机械设备租赁站与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渝北区捷城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北区捷城机械设备租赁站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北区捷城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8.26元,减半收取389.13元,由原告黄太平承担。
审判员 袁晓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