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财保555号
申请人: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
被申请人: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
申请人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了(2021)渝0108民初241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以(2021)渝0108执保15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228310元,现双方达成调解,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华西易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22831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东君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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