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花木公司,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463号之一 原告:重庆***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4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60G61E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05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39145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三村5号1幢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5987452X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飞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公民身份号码91500107MA********。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020市花木有限公司、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重庆飞庆物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向原告重庆***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重庆***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251元。原告重庆***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5元,由原告重庆***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欧 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