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普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4892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汉族,50左右,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汉族,50岁左右,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三村5号1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5987452XE。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N2147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5元,减半收取46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