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普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4892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汉族,50左右,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汉族,50岁左右,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轻化三村5号1幢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5987452XE。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5YN2147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东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星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5元,减半收取46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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