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方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6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方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园北街6号附10号1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91212630A。
法定代表人:周坤权,重庆方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江洲路9号附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6166046L。
法定代表人:毛良模,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钟丰文,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务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南岸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重庆方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钟丰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06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钟丰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钟丰文、***、***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以及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钟丰文、***、***至今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钟丰文、***、***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房屋以及钟丰文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车位一个、重庆市巴南区的房屋一套,共执行到案款1323400元。另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社保信息,未查询到其有购买保险、缴纳社保的信息。截止到2020年9月22日,被执行人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钟丰文、***、***应向重庆方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规定计算),***、钟丰文支付律师费5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2304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已将本案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支付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每6个月将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定期自动查询一次,一旦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查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不再依职权对其财产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06执恢1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科
审 判 员  周 剑
审 判 员  钱 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玉兰
书 记 员  张雅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