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宝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202民初254号 起诉人:石嘴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惠农区红果子镇迎宾北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惠农区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2019年1月8日,本院收到原告石嘴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被告宁***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人石嘴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6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65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变压器安装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名称为:变压器安装工程,安装地点为:大武口崇岗工业园区,工程内容为:安装800KVA箱式变压器两台、高压配电柜四台、隔离刀闸一组,工期为:2018年4月1日-2018年4月20日。约定承包方式为:敷设电缆、安装开关以及设计、停、送电和验收等所有手续,提供辅材附清单。承包价格:71000元,付款方式为:开工前付20000元,工程完工后付3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送电前付清余款21000元。约定违约责任为:如因乙方不积极履行合同,造成的违约责任由其全部承担,如诉诸法律程序,则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以及违约期间的银行利息等费用。还约定:如果协商不成由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仲裁解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石嘴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故原、被告双方约定本案由大武口区法院仲裁解决,约定违背了专属管辖的原则,故此约定不能适用本案。另外,原告诉状中所陈述工程地点为“大武口崇岗工业园区”,而崇岗工业园区属于平罗县崇岗镇的行政区域,不属于大武口区行政区域,系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将平罗县崇岗镇的行政区域和大武口区行政区域混淆而为,故本案不属于大武口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石嘴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 静 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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