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宝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圆通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202民初98号 原告:石嘴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迎宾北路58-1号。 法定代表人:**,系石嘴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石嘴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告:石嘴山市圆通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朝阳西街1幢。 法定代表人:***,系石嘴山市圆通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圆通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嘴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嘴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6元,减半收取计938元,由石嘴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