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宁0202民初2057号
原告**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惠农区红果子镇迎宾**路**号。
法定代表人常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璟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山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黎 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