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民终1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绿地广场领海××座××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23日生,××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上诉人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2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盛
审判员吕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