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13财保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振东,*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2644725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礼县,系该公司员工。
***诉*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0113财保9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内存款28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含光路支行,账号:1020XXXX32)。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内存款28万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含光路支行,账号:1020XXXX2)。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党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