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签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3461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其国,男,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系原告爱人。
被告: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毅,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陕西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杜     萌
二〇二一 年 十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陈     静
 
  打印及校对:蔺光耀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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