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恒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4财保11号
申请人:重庆恒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人和街59号、6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龙海,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营门口光荣路西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侯开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恒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建工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