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达州住所地:达州市凤凰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恒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四川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恒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4元,减半收取5442元,保全费4025元,由原告重庆恒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