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恒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伟才幼儿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2民初298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潼**。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恒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人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91217167K。
法定代表人:郑永学,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潼南区伟才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潼**江北新城D4-3地块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603CJ597。
法定代表人:王澄,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仕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潼**太安镇商业路**附**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91217167K。
法定代表人:杨洁梅,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恒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潼南区伟才幼儿园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仕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致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舒 畅
书 记 员 李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