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民初10565号
原告: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大安数码城4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980281320。
法定代表人:罗成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建军,男,汉族,1991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茂,女,汉族,1988年7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483168XJ。
法定代表人:朱科。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8元,减半收取3659元,由原告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伍晶晶
书 记 员 聂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