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铜梁三丰生物肥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51民初4224号
 
    原告: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483168XJ。
    法定代表人:朱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嵘,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铜***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真武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90720722U。
    法定代表人:涂国英,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泽公司”)与被告重庆铜***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波、邹秀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三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285000元为基数按每天0.1‰从2019年7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新装ZW-500KVA箱式变压器一台,敷设外市电至新建箱变10KV电缆YJVV22-3*50mm2,电缆排管及箱变基础的修建。该工程实行总价承包,承包金额为28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90000元作为工程预付款,待工程完工具备通电条件后被告一次性付清余款195000元,合同约定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为每延期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9年1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90000元预付款,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该工程于2019年7月8日经验收合格具备通电条件,被告至今未按合同约定付清余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决如诉讼请求。
    三丰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三丰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宏泽公司(施工单位、乙方)于2018年11月签订了《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4.主要工程内容:新装ZW-500KVA箱式变压器一台,敷设外市电至新建箱变10KV电缆YJVV22-3*50mm2,电缆排管及箱变基础的修建,即交钥匙工程。第二条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1、价款:经过双方的一致,该工程实行总价承包,承包金额为285000元。2、工程价款支付: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90000元作为工程预付款;待该工程完工具备电条件后,甲方一次性付清余款195000元。第九条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合同价款的,每延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三丰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宏泽公司支付了预付款90000元,宏泽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三丰公司开具了280000元的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工程于2019年7月5日通电。因三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余款,2021年6月17日宏泽公司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电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银行业务凭证、国家电网铜梁电力公司查询照片、重庆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宏泽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案涉工程,该工程于2019年7月5日通电,三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宏泽公司现要求三丰公司支付工程款195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约定“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限支付合同价款的,每延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 宏泽公司现要求三丰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85000元为基数按每天0.1‰从2019年7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铜***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5000元;
二、被告重庆铜***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85000元为基数按每天0.1‰从2019年7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2.54元,减半收取2261.27元,由被告重庆铜***生物肥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明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向  菲
   书 记 员  伍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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