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5437号
原告: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483168XJ。
法定代表人:朱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井荣,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城大道197号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CCMN4N。
法定代表人:邓祖保。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恒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诉讼保全费1240元,合计2630元,由原告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漆恒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杨 妮
书 记 员 聂海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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