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483168XJ。
法定代表人:朱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雪松,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8日,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绥江县。
上诉人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雪松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2022)云0630民初33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22年8月2日收到上诉人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上诉的书面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稳香
审 判 员 陈贵琼
审 判 员 李 宏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陶 浪
书 记 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