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30民初37号
原告:黄雪松,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8日,住云南省绥江县。
被告: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483168XJ。
法定代表人:朱科。
本院在审查原告黄雪松诉被告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河道清淤工程,工程清淤河道位于云南省鲁甸县境内,原告提供的《项目及资产转让合同》中虽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即水富市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水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周秦川
审判员 杨方芳
审判员 徐子涵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瑞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