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伟天物资有限公司与郭、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6043号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伟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新桥村凤鸣山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3079585Q。
法定代表人:牟伟,重庆市沙坪坝区伟天物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重庆渝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庆,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怡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重钢钢铁大厦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69945455N。
法定代表人:明月,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4幢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980281320。
法定代表人:罗成忠,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镇双福工业园区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483168XJ。
法定代表人:朱科,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雁滩13栋、1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67382D。
法定代表人:杨炳生,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伟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庆、重庆怡晟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伟天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伟天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伟天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伟天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伟天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龙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