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财保128号
申请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文体路126号2-7-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9802813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0483168X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巴南区端华路359号附1号、2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2867382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宏泽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南方阻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价值31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费207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本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江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