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7民初5258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
被告:***,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
被告:重庆煌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合川区南办处振兴路438号负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57754081M。
法定代表人:封鳗芝。
原告**与被告***、重庆煌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7月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应当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领取该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池海
审判员吴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