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执7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沙坪坝区辉腾钢模租赁站,经营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原焦油锅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J0YX3J。
经营者:黄安平,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
被执行人:重庆佳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城东路(立交桥5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6329594B。
法定代表人:李君,重庆佳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沙坪坝区辉腾钢模租赁站与重庆佳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沙坪坝区辉腾钢模租赁站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沙坪坝区辉腾钢模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渝0106执7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华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恩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