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佳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佳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城东路(立交桥5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6329594B。
法定代表人:罗德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新市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659393439。
法定代表人:聂荣畔,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佳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0民初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向上诉人重庆佳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重庆佳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佳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 飒
审 判 员  陈国全
审 判 员  刘杨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邓仕才
书 记 员  刘书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