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0民初8907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佳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城东路(立交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8632959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原工商登记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嘉陵江滨江路**圣地大厦名义层**,现实际办公地重庆市渝*****道**协信星光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268345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佳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腾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三局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中重新确定案由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佳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中铁二十三局六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时,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佳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铁二十三局六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三位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98900元,并以989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本金清偿为止。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其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从2020年10月9日(即本案立案时间)起算,计付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事实和理由:被告佳腾公司作为重庆巴南至綦江高速公路(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第三合同段路基土石方工程的二次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代表人被告***。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实际施工人**按时完成工程,但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98600元。同时,被告中铁二十三局六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根据《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被告中铁二十三局六公司也应承担支付原告工程款的责任。因此,上述三位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989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佳腾公司辩称,1.本案是被告***欲承建中铁二十三局六公司的项目工程,利用佳腾公司资质,于2018年6月4日与中铁二十三局六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后,于2018年8月与佳腾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合同》。根据《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合同》的约定,由***自主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组建项目部进行施工。因***不是佳腾公司员工,该项目工程整个施工过程中,全部由***个人全部自行负责施工完毕,佳腾公司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管理,只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关管理费用,故在本案中,***系实际施工人,应对其实际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佳腾公司不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责任,佳腾公司不是适格的被告。2.原告**所诉事实,实质上是原告与***之间形成的挖机租赁合同关系,本案案由应为租赁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系合同相对人,佳腾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故佳腾公司不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任何责任。综上所述,佳腾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不是合同的相对人,故佳腾公司不应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佳腾公司的诉讼请求。3.至于原告保全冻结了佳腾公司银行账号,是不当行为。根据佳腾公司与佳腾公司的一家经营客户的合同约定,佳腾公司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向其付款55万元,如逾期未付,佳腾公司将面临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风险。为避免原告的行为导致佳腾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故特提请原告迅即解除对佳腾公司银行账号的冻结措施,否则,如佳腾公司因原告的不当冻结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佳腾公司将向原告索赔。 被告***辩称,1.我方的答辩意见同被告佳腾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被告佳腾公司陈述的本人借用其资质签订合同并自行组织施工属实。2.原告是我手下的工人与其联系,最终结算是我签字确认的,我签字的材料上欠款我认可,没有签字的我不认可。签字后有些支付过有些没有。3.资金占用损失认可从起诉开始计算。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六公司辩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是实际施工人,原告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佳腾公司、***是租赁关系,非劳务关系,不适用《建设施工合同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应向被告中铁二十三局六公司主张权利,在案涉工程中中铁二十三局六公司是总包方而不是业主方。 经审理查明,被告佳腾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24日,经营范围: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书执业)。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六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9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贰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环境污染治理甲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二类甲级,建筑材料及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以上经营范围按资质证书核定事项从事经营);销售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筑材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机电产品(不含汽车)、电子产品、通信产品(不含接收和发射设施);工程信息及技术咨询服务,建筑用石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6月4日,由中铁二十三局六公司作为甲方,佳腾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在该合同中,载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劳务承包事宜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本合同。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重庆巴南至綦江高速公路(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第三合同段(YQTJ7标)路基土石方工程。工程地点:重庆綦江区。承包范围:重庆巴南至綦江高速公路(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第三合同段(YQTJ7标K80+800-K103+482.715段)路基土石方工程劳务施工。主要施工内容:**河大桥桥尾-兴隆台隧道进口(含赶水互通)路基土石方工程劳务施工,详见附表一《劳务工作量价格清单》。工程业主方:本合同中所述“业主”是指本工程的发包方。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通过招投标程序从发包方获得施工总承包权利。业主合同:本合同中所述“业主合同”是指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与发包方所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工区:指甲方法人代表委托成立的临时组织机构,负责项目施工管理及日常工作。工区经理:指甲方委托的在本劳务承包工序的工程中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授权代表。2.开竣工时间。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18年6月4日(以及实际开工时间为准);计划结束工作日期:2020年12月25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935天。甲方可根据实际开工情况进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响应甲方的工期调整。3.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相关规范及本工程业主、监理、设计单位规定的施工质量要求,且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95%以上,实现甲方创优规划目标。乙方施工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否则由乙方无偿修复,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6.工地负责人及人员。6.1甲方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职称:工区经理。6.2乙方委派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职称: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5102231974********,联系电话13594******负责现场管理等工作。并指定专人到物资部备案,作为领用材料授权人,明确现场安全作业管理人员报甲方安质部备案。6.3乙方必须确保主要人员经常在现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时,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办理请销假手续。7.劳务报酬。7.1劳务承包价款:合同价格暂定为12086488元。上述金额为含税价格。其中不含税总价10987716元,增值税率10%,税金1098772元(附加税、所得税等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此价款只作为签订合同的暂定价款,不作为劳务承包最后结算结果。最终结算以甲方工区经理、总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合会签的工作量和本合同约定的劳务承包单价为计算依据,经甲方工区上报公司审批后的数据,作为劳务承包的最后结算结果。7.2劳务承包单价及内容(详见附表):单价中包含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费、材料费、机械费、临时设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迎检)、施工措施费,以及材料倒运,设备安装、计量标定、检测、维修保养、缺陷修复,包括燃油、电费、人员食宿薪酬社保,综合管理,各类保险,相关税费(含增值税、附加税、所得税、规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费用,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乙方自行承担劳务施工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停工、窝工、赶工、误工等风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价未列细目的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劳务综合单价之中,劳务单价不因为工程量的增减及工程内容的增加而变化……8.计量与支付。8.1甲方现场技术员所签认的计量单,未经总工程师、计划负责人和工区经理共同签字认可的、不作为双方计量结算的依据,同时也不作为能够反映乙方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依据。乙方的合同外计量,必须经总工程师、计划负责人和工区经理共同签认方可生效。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超出设计图纸范围的、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区不给予计量。合同外计量,必须当日发生、当日确认、当月计量,过期不予签认、计量……8.3坚持“先开票、后付款”原则,款项支付与合同签订单位名称一致,且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8.4甲方根据验工计价表单,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核定本月应支付的工程量价款,甲方根据业主拨付本月工程款到位情况按比例向乙方支付核定工程款,支付额度最多不超过已审定工程量价款的90%(其中:5%质量保证金、5%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完工结算后,在甲方收到业主95%工程款后15工作日内支付至95%;剩余5%质保金在甲方收到业主质保金款后15工作日内付给乙方(质保金的退还与业主合同同步)。8.5如发生业主拖欠甲方工程款和质保金的情况,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承包价款的时间顺延至业主向甲方支付完工程款和质保金之后,乙方承诺自行承担由上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务工资、设备、材料、利息、差旅费等造成的所有损失,且不得据此向甲方主张误工、窝工等损失费用。8.6劳务工资支付:(1)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乙方优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甲方有权代发),不足部分乙方自行筹资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乙方进场前应提供与其劳务工人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劳务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信息。并主动向甲方工区办公室、安质部办理进场手续并接受工区安全教育培训,退场时办理退场手续;未办理进退场手续人员,按非本项目劳务人员处理,不发放劳务工资。乙方依据花名册每月向甲方提供月工资发放表,甲方有权随时核查乙方劳务人员情况,并依据核查情况监督乙方发放劳务人员工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资不按时足额发放或错发,导致劳务人员上访的,每发生一次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如果乙方假造劳务人员工资表套取工程款,每发生一次,甲方除收回套取的工程款外,同时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1万元。(2)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材料、机械等费用不得超过8.4条所约定的支付比例,且最高不超每月计量款总额的90%,超出部分应由乙方自行负责。8.7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1)办理完验工计价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在开票之后7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9.甲方的权利与义务。9.1负责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环保和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等工作的管理、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9.6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报酬……10.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6.开工、停工和延误。16.1乙方在第2条规定的开工时间前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按合同约定上场施工……18.竣工验收和结算。18.1乙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施工完毕,应向工区提交完工报告,并通知工区验收;工区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但甲方与业主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18.2全部工作完成,经工区联合验工并认可后14天内,乙方向工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最终结算。如乙方未按要求提供发票,工区有权按税法规定扣除相应税费后进行结算。18.3工区收到乙方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工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报甲方主管部门审批;甲方主管部门20天内予以批复。甲方根据业主资金到位情况,同等比例无息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18.4合同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8.5工区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必须报甲方审批签章后生效,未经甲方审批的,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25.担保(履约保证金)。乙方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33万元,在合同签订前缴纳,交纳的形式为现金。如乙方到期不交或未足额交付的,甲方有权拒绝和乙方签订合同。该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真实完整的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证明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交工证书并双方结算后,扣除乙方施工期间的违约金、罚款等费用后的剩余额无息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账户: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账号:996101001023********,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联行号:301100000120……27.合同附件:(1)***;(2)施工质量安全责任***;(3)兑现劳务人员工资***;(4)廉洁***;(5)纳税人信息确认函;(6)安全生产协议书;(7)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书;(8)附表一《劳务工作量价格清单》;(9)附表二《甲方供应及费用划分一览表》;(10)附表三《乙方上场自有机械设备一览表》;(11)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三证一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纳税人资格证明等;(12)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会议纪要等其它文件。28.合同份数。28.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29.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8年6月4日。合同订立地点:重庆綦江区安稳镇。本合同双方约定:经甲方验证乙方全面履行了用于本工程的设备、物资和人员进场的承诺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盖法人公章后生效。在该合同上,中铁二十三局六公司作为甲方加盖了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并由***签名,佳腾公司作为乙方加盖了公章并由***作为委托代理人签名;同时,在该合同每页的正文下方,***均作为乙方代表签名。 2018年8月,由被告佳腾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合同》。在该合同中,载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本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章、制度,经公司研究决定,甲方将其承建的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第三合同段(YQTJ7标段)路基土石方工程内部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组建项目部进行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各自的经济责任、管理权限和经济利益,保证该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以及工程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渝黔高速公路扩能工程第三合同段(YQTJ7标段)路基土石方工程;2.工程地点:重庆市綦江区;3.工程造价:按甲方与建设方的合同约定暂定金额,具体以结算开具发票金额为准;4.工程内容及范围:以佳腾公司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及范围为准。第二条承包形式:包工包料。1.本工程采用在甲方监督下,由乙方按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自主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内部承包经营机制。乙方自行负责组建项目部,工程所需的人、财、物及工程质量、安全等均由乙方全权负责,但必须符合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服从甲方对项目的全方位监管;乙方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乙方可优先提供与现场相符的持证上岗人员,若不能保证时由甲方负责补充提供,但乙方应负责补充压证费用。项目部管理人员由乙方自行组建,若实际聘用的管理人员与压证人员不符,需压证人员出场时,应由乙方自行支付出场费用。2.本工程项目若因工作需要制作项目资料专用印章,应由项目负责人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行政中心统一制作。经行政中心到有关部门制作后留下印鉴备案,再由项目负责人到公司签字领取。本工程项目需加盖公司印章的相关资料,由乙方到甲方公司办公室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3.为保证承包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甲方有权按本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对项目的安全、质量、用工、进度、财务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察,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督察,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扰。第三条公司提供项目的各类证件费用的计取……第四条承包管理费及税费的计取:1.承包管理费的收取:甲方以乙方项目的工程结算金额或以乙方开具工程发票的金额按1.00%收取乙方承包管理费,在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时直接收取。2.该项目所产生的一切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具体收取税金规定和计算方法如下……第五条工程质量。1.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招标范围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及强制性标准,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建设方及甲方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一次性交验合格率为100%。2.若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应由乙方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3.若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导致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影响其甲方信誉的,乙方应赔偿信誉损失费3万元;造成行政处罚的,乙方除承担其全部处罚费用外,还应给予甲方5万元的赔偿。4.若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导致主管部门资质降级、暂停经营活动等严重处罚的,乙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后,并给予甲方10~30万元的赔偿(视造成后果严重程度确定)。第六条工期。满足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保证履约率达到100%,逾期造成的经济处罚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安全……第八条甲方的权利和责任。1.施工管理:甲方有权对乙方承包工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质量、进度检查,对违反甲方公司管理规定的有权利进行经济处罚。2.质量管理:负责按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乙方专职质检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指导工程质检工作,配合乙方人员参加项目的竣工质量验收并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部位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安全、治安管理:在日常工作由乙方实施完成的前提下,甲方负责工程定期的安全、消防检查,督促乙方完善建章建制、完成有关部门规定的各类书面资料和报表。4.甲方不承担或垫付本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乙方自行承担及解决。5.甲方有权对乙方违章违纪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限期整改等。6.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有偿服务,按公司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或协商解决。7.甲方对乙方所承建的项目工程中除塔吊安装合同允许**外,其他经济合同(如劳务合同、材料采购合同、商品混凝土合同、架料租赁合同等)一律不予**。材料采购及架料租赁合同若需公司**的,合同上必须约定先款后货,否则供货商有权停止供货,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甲方概不承担。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责任。1.对项目工程的生产经营全面负责,具有项目工程施工生产的经营管理权,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回访保修等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5.材料管理:严格按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贮存和使用,**采用不合格材料。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8.预结算管理:搞好工程的预结算工作,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本工程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确保公司、承包人的经济效益。9.劳动用工管理:项目部所有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工伤待遇等用工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其项目全体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乙方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人事用工管理,并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和检查。第十条财务管理。(一)甲方按与建设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收取工程款,所有工程款必须转入甲方账户,甲方不出具任何付款委托,再由甲方支付给乙方或乙方组建的项目部,乙方或乙方项目部不能直接收取工程款……(五)工程拨款由甲方付给乙方书面指定的账户或收款人;(六)下列成本由乙方承担:1.项目现场施工成本;2.本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由甲方交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检测、试验、试压、验收费用、民工办证费用、保险费用等按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保险受益人为乙方)。4.工程内部造价对应的施工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代缴、以税务发票为依据);(七)甲方不向乙方收取除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第十四条其他。1.本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乙方必须提供一套完整的竣工资料交甲方留存,否则本工程项目尾款不支付给乙方。2.若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本合同一式壹份,由甲方留存,自双方签署后生效。4.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前乙方向甲方交纳质量安全保证金10万元(按合同暂订总金额300万以下含300万-1000万,收10万元。1000-2000万收15万元,2000万以上收20万元)甲方在本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在该合同上,被告佳腾公司作为甲方加盖了公章,被告***作为乙方签字捺指印确认。 被告***组织施工过程中,其手下管理人员**与原告**谈好挖机租赁单价,并征得***同意后,原告的挖机进场。 2019年7月28日,原告**与被告***手下的管理人员**对**挖机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5月2日期间的租金进行了结算,并形成了《CAT320D挖机工作日结算单(**)》(在该结算材料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在该结算材料中,**确认**挖机的租金共计133200元,已付租金18200元,尚欠租金115000元。 2020年10月9日,原告**以佳腾公司、***、中铁二十三局六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于当日予以立案。审理中,原告表示,1.双方结算后,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收到12600元,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3500元,被告尚欠原告租金98900元。2.原告不再向被告中铁二十三局六公司主张权利。 审理中,被告佳腾公司表示,被告***不是佳腾公司员工,与佳腾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案涉项目工程整个施工过程中,全部由***个人全部自行负责施工完毕,***系实际施工人,应对其实际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被告***表示,案涉工程是***借用佳腾公司资质做的,原告的挖机是***叫**租的,租金应由***支付,不应由佳腾公司付。原告**则表示,1.要求***承担支付租金及计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责任,要求***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是租赁合同相对人。2.要求佳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要求佳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身份证明材料,《劳务承包合同》《机械作业时间表》《CAT320D挖机工作日结算单(**)》《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合同》,证明等在案为凭,并经庭审质证和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将挖机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于2019年7月28日办理了结算,确认了原告尚未收取的租金数额为115000元。之后,原告又收到16100元,尚有98900元租金未收到。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租金98900元,并从2020年10月9日(即本案立案时间)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其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佳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却未能提供充分的要求佳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审理中,原告表示不再向被告中铁二十三局六公司主张权利,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支付尚欠租金98900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2020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租金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元,由被告***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前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瞿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