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晋嘉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与重庆晋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1965号
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福安路2号4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71775322A。
法定代表人:高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系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重庆晋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凌空大道181号(名人港湾)6(F)幢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924133465。
法定代表人:**飞。
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晋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渝展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