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7民初23695号
原告:重庆黎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科技新城。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九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大道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黎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九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黎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9元,由原告重庆黎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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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华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韩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