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九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海陆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执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九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51679845。
法定代表人:周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海陆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231504W。
法定代表人:杨守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九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海陆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渝0104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原告重庆九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海陆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3月15日签订的《海陆空游乐园一期欧洲大街铺装工程施工合同》和2016年6月15日签订的《海陆空游乐园一期欧洲大街铺装工程新增施工内容补充协议》无效;二、被告重庆海陆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九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8885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26888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重庆海陆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九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设计费3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重庆海陆空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重庆九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咨询服务费104780.5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4780.59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五、驳回原告重庆九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发生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正勇
审 判 员  岳宏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