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峰电力有限公司

重庆科峰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5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科峰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伦发,男,汉族.
上诉人重庆科峰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4)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均是在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和完成的,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劳动争议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劳动合同的履行地在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因此,被上诉人选择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